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同时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系拉萨市天海路便民警务站退休干部,我院向拉萨市公安局送达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的手续,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9000元,直至满足被执行人任**在我院三件执行案件的所有标的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扣划工资的方式执行该案并向我院提交申请书,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我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如扣划工资无法继续执行且发现被执行人任**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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