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藏福**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无悖于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西藏福**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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