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藏沃**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于2012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拉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藏AD3200、藏AE4128两辆车,依法进行了冻结;没有查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标的206030.81元未执行到位。我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合议庭审查之后认为,该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我院做出的(2012)拉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资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