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牛恒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原告赵**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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