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也古拜与被告马**、桑玉枝、第三人马*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也古拜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桑玉枝、第三人马*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丁也古拜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也古拜撤回对被告马**、桑玉枝、第三人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90元,依法减半收取3545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