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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