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静与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冉*静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冬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冬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冉冬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林**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国家税务局与被告杨**、第三人网络大视界、鹏兴西点分店、西藏众**限公司、林芝县八一镇百益超市、圣雪宝虫草商行、灵芝堂土特产、新鑫土特产店、藏东南土产、大茗府茶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代*广诉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龙诉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母志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拉萨**有限公司与洛阳万**限公司、西藏明**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尚新庄诉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与西藏**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德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