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与西藏**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执行人西藏**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城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申请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没有查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的剩余标的130000元未执行到位。我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我院做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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