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常义胜为合伙纠纷一案,邓**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邓**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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