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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新庄诉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庄诉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新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尚新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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