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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与被告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瞿**与被告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瞿**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罗**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瞿*青诉称,2010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迎宾大道173号、175号、177号楼房第三层、第四层共445㎡租予被告从事合法经营,且约定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房屋租金为每月3000.00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房屋租金涨至每月3500.00元。2014年4月1日起,被告未支付增长的租金,迄今,仍未支付。被告此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约需支付原告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物;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8500.00元,租金算至判决之日,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31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瞿**向本院提交一份商铺租赁合同证据欲以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罗**辩称,自合同签订以来,一直向原告缴纳租金,增长的每月500.00元租金非被告不缴纳,实属原告不予收取。2014年,被告将经营权转让他人,自此,第三人一直向原告缴纳租金,原告亦向其出具了收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查明

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0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租赁物、租金、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租期为十年,即自201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被告罗**向原告瞿**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期间租金每月3500.00元。其余期间租金均以月租金3000.00元支付至今。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关于被告罗**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的问题。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原告瞿**认为,被告罗**自2014年4月1日起,无故不足额支付租金至今,已远超合同中约定的30日,故构成根本性违约。

被告罗**认为,并非被告不支付租金,原告不收取导致被告无法缴纳,再者,一直缴纳3000.00元租金,被告并未根本性违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签订至今,被告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支付原告每月租金3000.00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支付原告每月租金350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今支付原告每月租金3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对自2014年4月1日起,每月少缴500.00元的租金至今的事实亦无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需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并未约定未足额缴纳租金情况如何处理,属约定不明,需双方再行协商确定,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缴纳租金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

2010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租赁物、租金、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租期为十年,即自201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被告罗**向原告瞿**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期间租金每月3500.00元。其余期间租金均以月租金3000.00元支付至今。被告罗**自2014年4月1日始未向原告瞿**足额缴纳租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自2014年4月1日始未足额缴纳租金至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此情况,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收取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租金,被告认可其未足额缴纳,故理应依约足额缴纳,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每月500.00元共计10500.00元租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瞿**与被告罗**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罗**支付原告瞿**租金10500.00元;

三、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瞿**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0元,由原告瞿**负担398.60元,被告罗**负担19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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