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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与被告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6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郭**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76.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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