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候升花与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候升花与被执行人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乃*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朱*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向原告候升花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0万元及违约金9000元,共计409000元。但被执行人朱*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候升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将该案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朱*下落不明,查询未果。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的账户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无任何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候升花告知了目前被执行人朱*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候升花明确表示同意并书面写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被执行人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4)乃*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