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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敬**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以需收集本案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敬兴伟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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