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与被告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德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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