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电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西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西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西藏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邦财**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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