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以拟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3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海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