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与三亚泰**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习林申请撤销(2014)海仲(分)字第55号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0月20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人**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