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口**公司与海南省**开发公司、海南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琼**一初字第174号及海口**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海南中**有限公司、海南省**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第一、海南中**有限公司协助海口**公司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城东马坡村村南的权属登记人为海南省**发公司的商住小区某些项目变更登记到海口**公司名下。第二、海南中**有限公司、海南省**开发公司将上述项目下的登记在海南省**发公司名下的9789.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口**公司名下。第三、海南省**开发公司将海口**公司已经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320元支付给海口**公司。第四、负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项目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城东马坡村的登记在海南省**发公司(现为海南中**有限公司)名下的9789.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城东马坡村的登记在海南省**发公司(现为海南中**有限公司)名下的9789.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口**公司名下。

三、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城东马坡村村南的权属登记人为海南省**发公司(现为海南中**有限公司)的商住小区某些项目变更登记到海口**公司名下。

四、办理过户所需税费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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