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鹂与被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兰*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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