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兰*与被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鹂与被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兰*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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