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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如倩与郑**与海口**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如倩与被上诉**品有限公司、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原审被告(受送达人)的姓名为“郑**”,而本案的原审被告应为郑**,故原审法院在公告送达时受送达人的姓名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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