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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海**师学院(海南**工学校)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海**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一初字第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审法院先后受理(2014)琼**一初字第266号案及本案,虽然两案的双方当事人一致,纠纷争议的案由均属劳动争议纠纷,但再审申请人在前案中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对方补缴2011年7月—8月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而后案中的诉请是要求对方因未缴纳2011年7月社会保险费用而造成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涵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也不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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