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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