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冯**支付人民币43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2670元,执行费人民币6448元。但被执行人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依法委托海南**限公司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某处的一块城镇住宅用地,按份共有部分【分摊土地面积为2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人民币636000元,扣除有关土地使用权过户费用271429.2元、执行费6448元后,余款358122.8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2014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海口**民法院委托海南旧**估中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名下的车牌号为XXX小型轿车进行评估,价值人民币86000元。2014年11月21日,经海南**民法院随机选定,确定海南**有限公司对该小轿车进行公开拍卖,该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下午举行拍卖会,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冯**表示愿意按流拍价86000元接受该小轿车抵偿债务。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院已执行444122.8元(包括小轿车抵偿的债务86000元)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冯**,被执行人周**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已预付的本案的诉讼费用7705.2元。经本院向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光**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八大银行)、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处置后,目前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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