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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澄迈华煌科技工业城诉被告吴**、吴**、吴**、林明钢、林**、劳英乾、劳振文、劳声世、第三人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澄迈华煌科技工业城诉被告吴**、吴**、吴**、林明钢、林**、劳英乾、劳振文、劳声世、第三人海南省澄迈华侨农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澄迈华煌科技工业城于2015年11月11日以需要补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澄迈华煌科技工业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澄迈华煌科技工业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澄迈华煌科技工业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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