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照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