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有限公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南宁同达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