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区分行营业部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营业部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9871.54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国土、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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