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陆**、吴**、南宁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