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柳州**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任审理,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向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902.6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徐**负担15元并迳付原告柳**务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