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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福**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柳州**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任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向原告广西**责任公司支付2008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411.1元、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53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福**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负担10元,被告李*负担15元并迳付原告广西**责任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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