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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