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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全州县文桥大木岭水电站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全州县文桥大木岭水电站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自愿撤回对被告全州县文桥大木岭水电站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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