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林**等与钦州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钦仲案字第66号裁决书确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125.24元和垫付的仲裁费605元,于2015年7月23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钦州中**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15日,该院作出(2015)钦民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收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到其名下;被执行人同意由本院扣划其账户内存款5780.24元用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及应缴交的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时对本案的执行依据即仲裁裁决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已经全部实现,对办证事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对自己程序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钦州**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钦仲案字第66号裁决书的裁决主文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二、钦州**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钦仲案字第66号裁决书的裁决主文第(二)、(三)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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