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许*的朋友“伟哥”(未查明身份)让其到爱买嘉年华动漫城做店长,全面负责赌博机的经营管理,随后李*、庞**、农耀龙、何*、李*甲(均另案处理)陆续来到该赌场担任管理层成员。何*、李*甲负责每天轮班管理当班的工作人员。许*受雇后便在爱买嘉年华动漫城负责用赌博机进行聚赌,每天均有二十名赌客以上在该处赌博。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12日、3月16日、3月22日、4月7日,公安机关均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2015年4月23日,公安民警接举报后到该赌场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许*,查处10名赌徒及赌资11200元人民币,扣押赌博机30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办杂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子游戏机审查鉴定书;证人何*、李**、吴*、李**、王*、李**、黄*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许*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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