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潘**等与钦州市**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潘**诉被告钦州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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