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陆**输有限公司与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戴*、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陆**民法院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2014)陆*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戴*、丘**按照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陆*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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