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广西浦**培训有限公司、被告姜*、第三人余世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黄**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负担。余下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