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黄**、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黄**、黄**、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陆**、黄**和黄**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周*支付货款10840元;二、被执行人陆**、黄**和黄**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63元,共计10938元。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在广西宾阳县新桥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10938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富**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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