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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