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于2016年3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