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徐伟程、徐**、徐**申请宣告黄**失踪一案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伟程、徐**、徐**申请宣告黄**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徐伟程、徐**、徐**诉称,2007年6月29日三申请人之父徐**病故。三申请人母亲黄**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黄**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三申请人的父母徐**、黄**于1998年2月开始同居,1999年5月24日生育儿子徐伟程,2004年4月10日生育儿子徐**,2002年3月13日生育女儿徐**。2007年6月29日三申请人的父亲徐**病故。被申请人黄**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随其伯父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黄**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徐伟程、徐**、徐**申请宣告母亲黄**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黄**为失踪人;

二、指定徐**为失踪人黄锦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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