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己预交),由原告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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