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不动产位于灵川县大圩镇,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桂平市**限公司与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平市**限公司与广西桂平**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育南、姜幼姨等与梁**、广西高**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陈**、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符**与贵港市**有限公司、盛秋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杨**、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李*等与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有限公司等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玉林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与玉林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