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限公司与被告柳州**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平市**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7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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