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4月1日
待裁事项: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裁判结果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624元,减半收取63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杨**与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贺州**有限公司与广西贺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张**、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张**、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韦**、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陆洁花、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蒙永金、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沈**、广西景**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族自治区分行与钟**、南宁**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