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晚,被告人陈*甲与被害人黎*乙在钟山县凤翔镇凤翔街陈*甲的陶瓷店前,因琐事发生口角从而引发冲突并互相用刀对砍,双方在对砍的过程中,陈*甲砍伤了黎*乙的头部、背部及手臂。经法医鉴定:黎*乙右肩背部12.8cm长创口评为轻伤二级;左上臂前侧处、左前臂中段前侧、左前臂上段前侧、右前臂中段前侧累计长度为24.5cm的创口评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头的左顶部长7.5cm的创口评为轻微伤。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1、被告人陈*甲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黎*乙存在严重过错;3、陈*甲家属与黎*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互不赔偿,视为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黎*乙的谅解;4、陈*甲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综上,建议本院对陈*甲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晚,被告人陈*甲与被害人黎*乙在钟山县凤翔镇凤翔街陈*甲的陶瓷店,因之前的琐事发生争吵从而引发冲突并互相用刀对砍。在双方对砍的过程中,陈*甲与黎*乙互将对方砍伤。经法医鉴定:黎*乙外伤致右肩背部12.8cm长创口评为轻伤二级;左上臂前侧处、左前臂中段前侧、左前臂上段前侧、右前臂中段前侧的累计长度为24.5cm的创口评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头的左顶部长7.5cm的创口评为轻微伤。陈*甲外伤致左颌面部长13.5cm的创口评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甲家属与黎*乙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承诺双方互不赔偿,互相谅解。黎*乙对陈*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陈**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他和家人在二楼看电视,听到有人拍他家大门,便从窗口看下去,发现是黎*乙在踢他家的门,并叫他父亲陈*甲出去。母亲对黎*乙说其父亲不在家,黎*乙就被一名年轻人拉走。后来,母亲打电话给父亲,不久,父亲回到家,并叫上他和弟弟陈*乙、母亲董某一起到凤翔街翔顺庄饭店找到黎*乙。父亲质问黎*乙为什么踢他们家的门,后黎*乙与母亲吵起来,还抓起凳子砸向母亲,但被陈*戊挡住,后他们就回家了。过了5分钟左右,黎*乙开着摩托车到他家门前的马路停下,去了斜对面的幼儿园后面,不久拿了一把菜刀冲向他家,他们就往楼上跑。当他和陈*乙、母亲回到一楼大厅时,见父亲和黎*乙都受伤流血。黎*乙见他们下来就把刀丢在地上跑了。

2.被害人黎**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九点多钟,他和陈**、陈**、黎*甲等人在凤翔街翔顺庄饭店吃夜宵。期间,他想请陈*甲用小型挖机帮他做工,就和陈**一起去陈*甲的家里叫其出来吃夜宵,顺便商量做工的事。他和陈**到陈*甲的房前敲了几下门,并大声问陈*甲是否在家,听到屋内有人说陈*甲不在家,他们就返回饭店继续吃宵夜。不久,陈*甲和其妻子、两个儿子来到,陈*甲大声责问和谩骂刚才是谁敲其家大门,随即陈*甲与陈**发生争吵,他上前劝说,陈*甲打了几拳他,后双方被人拉开。后来,他骑摩托车回家路过陈*甲家门口时被陈*甲拦下,并被陈*甲直接砍了一刀左手臂。被砍后,他跑到幼儿园后面黎传运的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并在路上捡了一根竹棍,然后返回陈*甲家门口想砍回陈*甲。他回到陈*甲家门口就挥舞菜刀,陈*甲等人就往后退。后手中的菜刀和木棍被上前劝架的人抢走。陈*甲见他没有工具就从屋里冲出来砍他,他就上前抢陈*甲的刀,继而二人推打起来,在推打过程中,他的手臂、头部、背部被砍伤,陈*甲的左脸也被他用刀划伤。

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他和黎*乙、陈**等人在凤翔街翔顺庄饭店吃宵夜,期间,黎*乙与陈**出去了十分钟左右。后来,陈**和其妻子、两个儿子进来,陈**大声问:“刚才谁敲了我的门”。黎*乙就说是其敲的,陈**听后就骂黎*乙,双方争吵起来,后他将陈**四人劝回家。回到陈**家门口后,陈**父子一直谩骂,陈**的儿子陈*亲手里还拿了根铁棍,他担心其找黎*乙打架,就把铁棍抢过来。不久,黎*乙骑摩托车回家从陈**家门前的马路经过,这时陈**就从胸前掏出一把菜刀去拦黎*乙。黎*乙被拦停后,两个人就打起来,陈*亲、陈*乙也过去帮忙,黎*乙往幼儿园方向跑。过了几分钟,黎*乙拿了根木棍往陈**家跑来,陈*亲、陈*乙看到黎*乙过来还想上去,他就拦住二人,陈**就退回家里一楼大厅。黎*乙进到大厅与陈**打起来,他担心被误伤就站在一旁将脸侧过一边不看二人打架。不久,他见黎*乙往屋外跑,陈**的脸部受伤,陈*己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后他接到黎*乙的弟弟黎传武的电话,就将黎*乙送到钟**民医院,并见黎*乙的头顶、后背、手臂被砍伤。

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他和黎*乙等人在凤翔街的翔顺庄饭店吃饭,期间,黎*乙说去找陈*甲一起吃宵夜,顺便问问陈*甲的挖掘机什么时候有空,租来用用。他见黎*乙喝了点酒,担心路上出事,就和黎*乙一起到了陈*甲位于凤翔街的房子楼下,黎*乙一边叫陈*甲一边拍门,见屋内没反应,他和黎*乙就回去继续吃宵夜。后陈*甲及其妻子董*冲进来,董*就质问他们谁敲的门,黎*乙就说是其敲的,陈*甲听后,直接用拳头打了黎*乙。后黎*乙和陈*甲推打出了饭店,他跟出去没见到陈*甲和黎*乙,因担心出事,他就跑去陈*甲的家里,见到陈*甲拿着一把菜刀,陈*甲的二儿子手里拿着砍刀冲出门外,黎*乙这时也到了陈*甲家门口。陈*甲见到黎*乙后挥动手里的刀要砍黎*乙,黎*乙就冲上去抢陈*甲的刀。陈*甲的二儿子拿刀要上去砍黎*乙,他就上去阻止,但对方将刀在胸前挥动不让他靠近,后陈*甲的二儿子跑出门外。过了一会,他追出去,没见黎*乙、陈*甲等人,不久,见到陈*甲捂着脸回来,脸上流着血。

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他和黎*乙、冼**等人在凤翔街的翔顺庄饭店吃宵夜,陈**及其妻子董*、儿子陈**、陈**来到,陈**问是谁敲其家的门,并与黎*乙争吵起来,黎*乙拿凳子打董*,后他们将双方劝住。过了二十分钟,他和冼**出到饭店门口,听到陈**家有人在吵架,他就走过去,但没见到陈**和黎*乙。后董*叫人帮报警,他没带手机就去叫冼**报警,返回陈**家时见到陈**和黎*乙衣服上有很多血,陈**的脸上有一道很长的伤口。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30分许,他见到陈**和黎*乙在公路边推打,怕事情搞大,就打电话报警,并和其他人一起将陈**和黎*乙拦开。后黎*乙走开,陈**夫妇不服气,一直说自家的大门被人敲。过了十多分钟,黎*乙拿了根竹棍冲进陈**的家门口,并砸向陈**的妻子,陈**的两个儿子和妻子就进屋往楼上跑。后他追进去捡起棍子,叫黎*乙不要打架,然后走到屋外将竹棍扔掉,并听到屋内有打斗声。他回头见到陈**和黎*乙手里各拿一把菜刀,面对面抱住,且两人都已受伤。他们在场的人就过去劝架,后他将陈**和黎*乙手上的刀拿走,交给了到场的派出所民警。

7.证人冼育远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他和陈**、陈**等人在凤翔街的翔顺庄饭店吃宵夜,陈**等人推门进来,和陈**一起来的一个女人就问:“你们刚刚干嘛敲我家的门?”。他就走出去挖酸菜吃,回到包厢时,见到陈**在劝架,一会双方被劝开。他和堂弟、陈**三个人在包厢聊了几分钟后离开,等他们出到饭店门前的路口时,听见不远处有人吵架,陈**说要去看谁在吵架就下车,他和堂弟就走了。

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他和陈*己在凤翔街玩,听到不远处有吵闹声,就和陈*己父子一起过去,后见到陈*丙在劝陈*甲,黎*甲也在场。这时,有两部摩托车一前一后停下,黎*乙从摩托车上下来就与陈*甲吵起来,后陈*甲冲过来与黎*乙推打起来,一会,黎*乙就往幼儿园后面走,陈*甲被人劝进屋。后他见黎*乙拿着棍子和一把菜刀从他前面走过,一到陈*甲的家门口,陈*甲的儿子、妻子、儿媳就往里面跑,陈*己就上前将黎*乙的棍子抢下,并想拉住黎*乙,但没拉住。后黎*乙和陈*甲拿着菜刀互砍起来,砍了几下,见到陈*甲和黎*乙抱在一起,身上都受了伤。陈*己就将二人手中的菜刀拿走。

9.证人黎*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他和黎*乙、陈**、陈**等人在凤翔街的翔顺庄饭店吃宵夜,期间,黎*乙和陈**离开,过了十分钟左右又回来。他问二人去哪,二人说去叫陈*甲吃宵夜。过了十分钟,陈*甲带着妻子、两个儿子冲进他们吃宵夜的包厢,陈*甲问:“刚才是谁敲我的门?”。黎*乙和陈**就说:敲门是叫陈*甲下来吃夜宵。后陈*甲和黎*乙争吵并推打起来,他们将双方劝开后,黎*乙和陈**就坐着摩托车先离开。他出到饭店路口时,看见陈*甲家门口有人争吵,就走过去见到陈*甲一家人和黎*乙争吵,当时陈*甲和两个儿子拿有刀,陈**、陈**等人拦住不给打架。这时,陈*甲的一个儿子拿刀想冲过来砍黎*乙被他拦进屋里,后来灯突然灭了,他的前额被东西敲了一下就晕过去,等他醒了见到地板上有血迹,陈*甲的衣服上有好多血。不久,陈**打电话告诉他黎*乙被砍伤,后他和陈**一去到医院,见到黎*乙的头顶、左手臂、右肩受伤。

10.证人冼**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他和冼**等人在凤翔街的翔顺庄饭店吃宵夜,不久,陈**及其妻子董*、儿子陈**和陈*乙冲进包厢,陈**质问黎*乙为什么拍其家门,黎*乙说是叫陈**出来吃宵夜,后双方因言语不和推打起来,后被劝开。陈**四人走后,黎*乙等人也走出饭店,他和冼**、陈*戊在饭店里聊了几分钟离开,到饭店路口时,他见陈**家门口站着一些人有吵闹声。他和陈*戊就走过去,见到陈**家里有几个人推来推去,这时黎*乙跑出来,身上已经有血,黎*乙跑到路对面说要去拿刀,然后进到幼儿园后面,陈**拿着菜刀追出门口看了看又进屋。他见情况紧急就到派出所报警,后回到陈**家时见其家门口的地上有很多血。

1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30分许,他听说陈**家门口有人吵架和打架,就到了陈**家门口,见到陈**的左脸在流血。

12.证人董*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她在家二楼休息,听见有人敲打她家的门,还大声骂人,她就下楼去开门见到陈**等人。后她打电话给丈夫陈**,陈**回到家,不久,她和陈**及两个儿子到隔壁饭店找到陈**,并与黎*乙争吵,黎*乙还拿凳子打中她的右手手腕关节,后双方被拦开,他们就回家了。过了10分钟左右,她见到黎*乙、陈**、陈*丙、黎*甲从她家门前过,陈**就责问黎*乙,二人又争吵起来。后黎*乙跑进她家对面的一条小路,不久,拿着一把菜刀返回朝陈**追来,陈**就退到一楼大厅,黎*乙进到大厅砍了一刀陈**的脸部。她和儿子害怕就跑上二楼,她见陈**没上来就返回一楼,见到陈*己拿着两把菜刀,黎*乙已经跑了。

1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有人敲他家的门,母亲董*就打电话给父亲陈**,后父亲回来,然后,他和父亲、母亲、哥哥陈**一起到翔顺庄饭店找到敲他家门的人,双方还推打起来,后被人劝开,他们就回家了。后来,刚才在饭店里的三个人来到他家门口,父亲上去责问对方,双方又争吵起来。父亲想上去打那名与父亲争吵的男子,但被人拦开,后那名男子就走到对面的房子,他和父亲回到屋里。过了一会,那名男子拿着一根棍子进来打了一棍父亲的头,父亲被打后就到厨房拿把菜刀出来砍那名男子,该男子被父亲砍中左手臂部位,该男子就扔掉棍子,从腰部拿出菜刀砍了一刀父亲的脸部,后在场的人就将父亲和那名男子拦开,并把手上的刀拿走。

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等情况。

15.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的两把菜刀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甲辨认出将其砍伤的男子就是黎*乙,并辨认出自己及黎*乙打架时各自所持的菜刀。

17.钟**民医院疾病证明书、照片,证实黎*乙的伤情情况。

18.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告知书,证实黎*乙外伤致右肩背部12.8cm长创口评为轻伤二级;左上臂前侧处、左前臂中段前侧、左前臂上段前侧、右前臂中段前侧的累计长度为24.5cm的创口评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头的左顶部长7.5cm的创口评为轻微伤。陈*甲外伤致左颌面部长13.5cm的创口评为重伤二级。该两份鉴定结论已分别告知了陈*甲和黎*乙。

19.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9日,陈*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陈**和黎*乙家属同意双方因此次打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互不赔偿,互相谅解;黎*乙对陈**的行为表示谅解。

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22.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12日晚10时许,他接到妻子董*的电话说有几个人踢他家的大门,还大声骂人。然后他回到家里,问清情况后和董*、陈**、陈**一起到了翔顺庄饭店,见到陈**、黎**等人在吃夜宵。他就问是谁踢他家的门,黎**就说“我想踢就踢,想敲就敲,你想怎样”。他听后很生气就与黎**理论,黎**还拿椅子砸中董*的肩膀。后双方被人劝开,他们就回家,并在家门口聊着刚才发生的事情。不久,他见到陈**、黎**、黎*甲等人从他家门口经过,他就问黎**干嘛敲他家大门和打他妻子,随即,二人又吵起来,后黎**就往他家对面的幼儿园后面跑,一会,黎**拿着一把菜刀和一根棍子冲过来,他家人就往楼上跑,他就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站在楼梯间的门口,与黎**互砍,后二人的菜刀被人抢走。他被黎**砍中一刀左脸,他也把黎**的肩膀、背部砍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持械伤害他人,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家属与被害人黎**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且陈**取得黎**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及视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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