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东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因需扣划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73×××98账户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在中**银行43×××10账户上存款人民币525878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
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中**银行43×××1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