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防城港**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防市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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