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桂林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市花逢春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桂林水**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桂林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桂林市花逢春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桂林水**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林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